2026.04.30M88 Game 并在众多案件中被指定为首席仲裁员。,所获荣誉:赵怡青
前言
随着Seedance、可灵、海螺、即梦等生成式AI视频模型在2025年至2026年间高速迭代,基于文本提示词或参考图片直接生成接近影视级画面的短剧、长视频乃至完整剧集,已逐渐具备商业化落地条件。多家头部视频平台及影视机构陆续表明,将在剧集制作中探索基于真实M88 app面部、声音、表演特征直接生成剧集内容的新模式——在这一模式下,M88 app在物理意义上无需参与拍摄,其“表演”完全由AI生成。
2026年4月2日,中国广电联合会M88 app委员会公开发表严正声明,就目前行业中存在的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任意篡改、魔改、擅自抓取M88 app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表达严正立场1。
近期某平台宣布将有百余位艺人入驻“AI艺人库”,再度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我们将结合对于AI领域的研究,以及以往处理影视行业法律事务所积累的经验,准备下述五问五答,以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参考。
问题一:AI视频生成式授权与传统的M88 app参与拍摄有哪些本质不同?
传统M88 app聘用合同的法律关系基础是“劳务/承揽”,标的是M88 app本人在特定时空的现场表演;而AI视频生成式授权的法律关系基础是“知识产权及个人信息许可”,标的是M88 app人身性特征所对应的可复制、可再生成的数据资产。两者在合同性质、对价模式、交付物形态与风险分配上均存在本质差异。在通过AI视频生成模型产出剧集的场景下,需重新审视以下几个关键合规节点:
1. 人身依附性 vs. 数据独立性
在AI视频生成背景下,M88 app的形象输出被数字化,实现了与特定时间、空间的脱钩。2025年4月9日美国《Nurture Originals, Foster Art, and Keep Entertainment Safe Act of 2025》(下称“NO FAKES Act”)联邦立法提案,旨在对自然人对其声音与视觉形象之“数字副本”(Digital Replica)的创建、使用、修改以及相应许可机制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NO FAKES Act 通过对“数字副本”的定义明确了AI生成内容与传统拍摄的界限:数字副本是指“一种新创建的、计算机生成的、高度逼真的、可被轻易识别为特定个人声音或视觉形象的电子表示”,且该表现形式体现于录音、图像视听作品或传输内容中,满足“系M88 app实际并未表演或参与、或系M88 app的表演或出场被实质性改变的版本”2。同样,在2023年美国M88 app工会(Screen Actors Guild-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下称“SAG-AFTRA”)经长达118天的罢工后与制片人联盟(Alliance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下称“AMPTP”)达成的《2023 TV/Theatrical Contracts》新版集体协议(下称“SAG集体协议”)3下,亦就M88 app的AI形象上述类似定义以及授权规则进行约定。
2. 不可变更性 vs. 潜在篡改性
在传统拍摄情景下,M88 app在拍摄现场完成表演后画面即告定格;然而在AI视频生成背景下,平台/机构可对已授权的形象进行二次修改、换装、换景、甚至改变台词,M88 app对于参与影视表演的控制力较弱。因此,各方需要注意M88 app聘用合同中是否就出现下述情形时的超出原始剧本范围的二次生成;二次修改是否需要再行通知M88 app;M88 app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授权撤回权等问题。
参考SAG集体协议,对已录制之影像或声音进行“数字修改”(Digital Alteration)原则上须取得M88 app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且该同意须“清晰且显著”(clear and conspicuous)、包含“对预期修改的合理具体描述”(reasonably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intended alteration),并通过M88 app单独签署或在合同中另行签注的方式取得;仅在化妆、服装、降噪、速度、连续性、音调、视效音效添加、审查分级调整以及对白、旁白的细微调整等必要后期制作所需等情形下,方构成同意之例外4。若涉及对白或表演的实质性改变,或不在上述豁免范围之内的数字修改,仍须取得M88 app明确的知情同意。
3. 一次性买断 vs. 持续性分成
由于AI生成数字副本具有可无限复制、可跨剧集复用、可在M88 app不参与的情况下持续产出的特性,传统M88 app拍摄中针对单个剧集的“一次性片酬”模式可能不再合适。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可能会从固定“劳务费”转向“许可费+分成”,可从以下角度考虑:
(1)模型训练费(一次性,对应数据采集与建模);(2)单项目生成使用费(按剧集/集数/时长结算);
(3)后端分成(按播放量/会员收入/海外授权等结 算),并约定最低保底。
问题二:平台/机构需要取得M88 app的哪些权利?
在传统拍摄中,肖像权使用通常包含在一般的聘用合同中。但对于AI数字副本的授权,NO FAKES Act要求相关许可协议必须包含对该数字副本“预期用途的合理具体描述”(a reasonably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intended uses),否则该许可无效5。在通过AI视频生成模型直接产出剧集的场景下,传统的“M88 app聘用合同”或单一的“肖像许可”已不足以覆盖全部应用场景与潜在争议风险。平台/机构应注意取得包括人格权、表演者权、个人信息处理等在内的多重授权。
AI视频生成模型在工作机制上可能涉及将M88 app的人身性特征(面部图像、声纹、体态视频等)作为训练样本或推理参考,再由模型重新合成为新的画面与音频。这一过程同时涵盖《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至少应梳理并取得以下三类授权:
权利类别
法律依据
AI视频生成场景下的核心要求
人格权(肖像权 + 声音权)
《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23条等
应单独、书面、明确授权将面部及声音用于AI模型训练、提示词参考及生成式输出;避免以“合作意向”等概括用语替代独立授权。
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第39条、第40条等
若基于既有影视作品中M88 app表演片段进行二次制作,应注意同时取得M88 app本人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
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至第32条、第14条等
面部识别特征、声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M88 app单独同意;应明确告知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是否对外共享或转授权。
有以下两点亦需特别注意:
1. AI生成的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但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某案件中6,法院认为若相关人物面部轮廓、五官、身材特征等与相关M88 app外部信息高度相似,并且客观上存在相关报道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话题、评论,亦认为二者具有相似性,则存在较高概率举证证明存在此种指向性的“识别性”。
参考SAG集体协议项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相关约定,如果制片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提示词中,同时使用了特定自然人表演者的姓名和面部特征,并据此创建出具有该表演者可识别的主要面部特征(如:眼睛、鼻子、耳朵和/或嘴巴)的“合成表演者”,则制片方亦应与该表演者进行谈判并征得其同意。7
2. 即使平台/机构就带有录音、视频原始素材取得著作权或邻接权许可,此种权利并不当然延伸至将该等素材用于AI模型训练或AI化使用。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案件中8,原告系配音师,曾受被告之一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将该录音制品提供给软件公司,经AI化处理后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对外销售。法院明确指出,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授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声音AI化使用的授权。
对平台/影视机构而言,应在合作文件中将“AI模型训练”、“AI生成式输出”、具体应用场景、拟生成剧集名称等事项列为独立的授权条目,逐项取得M88 app书面同意,避免仅获得内容笼统的授权而无法满足法律授权要求。同时,平台/机构亦应注意授权的颗粒度应与商业使用场景相匹配,避免出现“权利范围远超实际业务需要”的失衡条款。过度宽泛的授权条款实际上会显著加大平台/机构未来的合规风险——一旦出现争议,法院更倾向于对格式合同中的概括性授权,并作出不利于平台/影视机构的限缩解释。
此外,平台/影视机构在AI生成人物形象时,应注意就生成内容设置内部审核机制;对超出原始授权范围(如改动剧情、新增亲密戏份)的二次生成,应及时与M88 app侧确认。平台/机构亦应注意就创作过程进行留痕,若在并无故意的情况下意外“撞脸”,平台/机构可就历史创作过程进行举证,以证明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9。
问题三:M88 app在签署AI视频生成相关授权协议时,应特别警惕哪些风险?
由于目前与AI授权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文娱行业所涉使用M88 app形象予以生成AI视频的协议可能存在诸多需要逐个识别并评估的风险。在面对AI视频生成项目的合作邀约时,M88 app团队应当首先识别合作文件的法律性质:是“合作意向”,还是真正的“授权许可”。就具体授权范围而言,M88 app团队应按项目、按角色、按使用方式进行逐次审核与单独授权,并应注意以下风险:
风险一:“一揽子授权”陷阱(永久买断)
合同仅笼统约定“授权使用”,但未限定授权期限、地域、使用场景、生成数量、是否允许转授权等核心要素。一旦签署,艺人可能长时间丧失对自己面部形象和声音的实际控制权。建议至少注意审查、并明确以下要素:授权期限(可结合项目周期约定并保留续约机制)、生成视频依据的剧本、题材限制、地域限制、是否允许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等。例如,参考NO FAKES Act,M88 app在世期间,其单次签署的数字副本许可不得超过10年,且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签署10。
风险二:“数据投喂”风险(模型训练权)
合同可能约定不仅允许平台/影视机构使用M88 app的面部形象、声音用于特定影视剧集的生成,还将其作为训练样本投入到平台的通用AI视频模型之中。这意味着平台后续可能凭借训练成果生成与M88 app特征相似的新人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区分“用于特定项目的生成”与“用于通用模型训练”;若不希望平台/机构将M88 app特征或形象用于模型训练,可进一步在协议中明确平台/影视机构负有相应禁止义务,或要求就模型训练单独授权和单独定价。在SAG-AFTRA2023年发布的针对SAG集体协议问答中,就M88 app提出的“为何不直接禁止公司利用作品来训练AI”的问题时,SAG-AFTRA答复该问题系复杂议题、涉及多方博弈,较难在本轮谈判中实现,系需要持续关注的法律问题,SAG-AFTRA已明确表明保留“根据相关协议以及法律,用受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属于被禁止行为”主张相关权利的立场11。
值得注意的是,好莱坞三大工会[除SAG-AFTRAM88 app工会外,还包括美国导演工会(Directors Guild of America)以及美国编剧工会(The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已于2026年陆续重启与AMPTP的谈判,AI训练与使用将成为绕不过的议题。我们后续亦会跟进相关谈判进度。
风险三:“表演风格”剽窃风险
AI模型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不仅复制M88 app的面部和声音,还可提取其微表情、走路姿态、口头禅停顿节奏等具有强烈识别度的“表演风格元素”。目前我国法律对“表演风格”是否构成独立的人格权益尚有争议。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某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12中,法院指出肖像的范围以面部为核心,也可能涉及独特的身体部位、声音、识别性较高的特定动作等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对应的部分。该案中被告并未直接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面部特征替换为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M88 app可由此角度主张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四:如果M88 app或AI艺人发生“塌房”,该如何处理赔偿责任
在平台/机构获得M88 app形象授权制作AI视频时,M88 app“塌房”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
1.M88 app本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塌房
针对此类情形,由于M88 app的AI形象制作的剧集与M88 app实际出演剧集并无实质区别,合同约定以及处理方案与此前传统影视制作操作相似。在影视行业,因M88 app个人违法或失范行为(如吸毒、偷逃税、性丑闻等)导致影视剧无法播出的情形,司法已形成较成熟的裁判规则。
一方面,平台向上游版权方追索版权许可费已有明确判例支撑。例如,针对“塌房”某M88 app导致电视剧从平台下架,原合同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期限为10年、许可费1.15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终审确认,按照播出平台已实际使用授权期限40%的比例,判令版权方返还相应比例的许可使用费6657余万元及利息,合计约7400余万元13。另一方面,制作方向“塌房”M88 app追偿亦已形成较清晰的赔偿计算路径。例如同样针对某M88 app导致的另一部电视剧无法播出所涉争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M88 app需要向出品方返还服务费用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14。
2. AI视频生成的内容自身“塌房”
在通过使用M88 app形象生成视频的过程中,若因平台/影视机构自身在制作AI生成内容时存在瑕疵(如生成画面失真、生成剧情或言论不当、台词错位、剧情设定不当等)从而引发负面舆情,此时“M88 app塌房”的权利义务将出现反转。例如在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15中,由于被告通过AI生成的图片带有严重的性暗示和丑化性质,导致他人对被侵权人产生低俗化评价,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在AI视频生成模式下,M88 app亦应注意在合同中反向加入平台/影视机构应承担的“道德条款”,要求平台/制作方就AI视频生成的“M88 app塌房”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对M88 app而言,AI生成模式下的“塌房”风险呈现“双向化”特征。一方面,M88 app本人的违法或失范行为仍将根据道德条款被追偿;另一方面,AI生成的内容(M88 app本人并未参与拍摄)也可能因生成质量缺陷、剧情设定争议、甚至因模型"幻觉"产生不当画面或台词而引发负面舆情,导致M88 app本人的公众形象受损。M88 app在签署AI授权协议时应争取违约金对等条款:在M88 app方承担道德条款违约责任的同时,平台/影视机构在违反生成内容审查义务、超授权使用、生成视频内容存在瑕疵、未及时下架等情况下亦应承担对等违约责任。
问题五:如果观众不接受AI生成的剧集,M88 app本人能否要求平台/影视机构停止播放?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M88 app有特定的要求平台/影视机构停止、下架剧集的情形,或AI生成内容已客观上构成对M88 app名誉权或肖像权的侵害,否则M88 app较难主张直接要求平台下架AI剧集。
当M88 app签署了AI授权协议并收取了相应授权费,即在合同范围内让渡了相应形象的使用权。观众的审美偏好(如认为AI表演“空洞”、“僵硬”、“缺乏灵魂”等)属于商业风险,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事由。M88 app仅以"剧集口碑不佳"为由要求停播,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但是,若存在下述情况,M88 app可尝试沟通、要求平台/影视机构停止播放、下架:
(1)违反合同质量保证条款。如合同已约定AI生成画面的精度、自然度、表演完整度需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如分辨率、面部表情自然度评分、口型同步精度等),平台/机构未能达到相应要求,可尝试基于该约定主张违约救济。
(2)侵害名誉权或肖像权。若AI生成的画面存在明显失真、违和表演(如肢体动作扭曲、面部表情诡异),客观上让公众对M88 app专业能力产生贬低性评价,可能构成对M88 app名誉权的侵害;若生成内容存在丑化、污损M88 app形象的情形,则直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3)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若平台/影视机构超出原始授权范围使用M88 app形象(如授权范围限定为某一题材却用于其他题材),M88 app可基于合同违约和肖像权侵权双重请求权基础要求停止使用、下架已生成内容。
1.2026年4月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M88 app委员会发布的《严正声明》,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S2Qn85kRdOn42qxHctkjg。
2.NO FAKES Act §2(a)(2)(A)(i)(I)–(II).
3.See SAG-AFTRA, Summary of 2023 Tentative Successor Agreement to the 2020 Producer-SAG-AFTRA Codified Basic Agreement and 2020 SAG-AFTRA Television Agreement (Nov. 16, 2023). SAG-AFTRA, TV/Theatrical Contracts 2023 Referendum Booklet (Nov. 16, 2023).
4.SAG-AFTRA, Summary of 2023 Tentative Successor Agreement to the 2020 Producer-SAG-AFTRA Codified Basic Agreement and 2020 SAG-AFTRA Television Agreement (2023), § II.B.4.SAG-AFTRA, Digital Replicas 101: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2023 TV/Theatrical Contracts (2023), "Digital Alteration" Section.
5.NO FAKES Act §2(b)(2)(B)(i)(II)(bb).
6.北京互联网法院:《e案e审丨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M88 app,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2026年3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ozK2gbbifQYKzwXi_hCvFA。
7.SAG-AFTRA, Summary of 2023 Tentative Successor Agreement, §II.C.2.a(3).
8.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案,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2025年),案例一:配音师声音AI化使用案。
9.北京互联网法院:《e案e审丨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M88 app,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2026年3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ozK2gbbifQYKzwXi_hCvF10.NO FAKES Act §2(b)(2)(B)(i)(I).
11.SAG-AFTRA, FAQs on AI (2023 TV/Theatrical Contracts) ("Why didn’t you ban the companies from training AI on our work?"部分:工会保留就AI训练主张相关权利的立场,并将在司法与美国版权局规则制定过程中持续推进)。
12.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2025年9月10日发布),案例四: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13.红星深度:《〈夏至未至〉因郑爽下架后,播出平台被判获退赔款7400余万,出品公司被"限高"》,2025年9月19日,https://news.qq.com/rain/a/20250919A03UUD00。
14.证券时报网:《热搜爆了!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4月1日,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1164022.html(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二
15.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2025年9月10日发布),案例六: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