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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下称“M88 app”)。相较于现行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商法(下称“原《海商法》”),M88 app在合理借鉴海事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时效问题、海上货物运输相关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与调整。
我们解读和梳理M88 app中对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修订的核心要点主要如下:
一、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规则
1、统一法律适用。M88 app四十三条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新《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新《海商法》实施后,将改变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而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仅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窘境。届时,无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还是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均将统一优先适用M88 app的规定;对于M88 app中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则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2、统一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M88 app十一章明确统一关于国际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中人身伤亡及非人身伤亡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升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二、调整承运人、托运人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1. “承运人”权利义务修订:
(1)参考《鹿特丹规则》,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和“交付”货物的义务(参见:M88 app四十九条)。
(2)适航义务区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仍为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明确为除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还应包括“航程中”(参见:M88 app四十八条)。
(3)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迟延交付的情形(参见:M88 app五十二条)。
2. “实际承运人”定义调整:
明确实际承运人包括接受委托或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主体(参见:M88 app四十四条)。由此,港口经营人等在符合前述条件时可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地位,从而有权享受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及海事赔偿限额的保护。
3. “托运人”权利义务扩展:
(1)托运人应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并依约交付货物(参见:M88 app六十七条)。
(2)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与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承担,但是明确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参见:M88 app九十三条)。
(3)增加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并明确承运人可拒绝变更的例外情形(参见:M88 app九十六条)。
4、提高单位责任限额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单位赔偿限额,未实质变更(参见:M88 app五十七条);
(2)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适当提高(参见:M88 app一百一十五条);
(3)海上赔偿责任限制,无论是人身伤亡或非人身伤亡,及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均相应提高限额(参见:M88 app二百一十九条)。
三、完善货物运输实践操作规则
1、货物交付规则细化:明确在签发不同运输单证类型下(针对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等不同情形),明确交付方式。(参见:M88 app八十七条)
2、修改“货物实际价值”计算标准:应当优先按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无法确定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才按货物装船时CIF价格(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参见:M88 app五十六条)。
3、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符合规定的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电子记录的签发、使用、转换等规则(参见:M88 app四章第五节)。
4、明确舱面货规则: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载运舱面货应在运输单证中载明,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M88 app五十四条)。
四、诉讼时效规则修改
1、特殊时效期间均未予修订,但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年诉讼时效而言,对船方和货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开作出不同规定(参见:M88 app二百八十四条)
2、新增特殊时效的中断情形:增加“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与原《海商法》中规定仅请求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扣船才中断的苛刻规定相比,新《海商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时效权益(参见:M88 app二百九十四条)。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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